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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發(fā)布新能源汽車補貼細則 燃料電池客車可獲50萬補助

時間:2017/8/29 9:11:54來源:第一電動網作者:責編:王瑞昊評論:0


8月25日,《2017年鎮(zhèn)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正式下發(fā),2017年鎮(zhèn)江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可申請補貼。


2017年,新能源客車車輛購置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車輛購置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40%。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


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中規(guī)定,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


此外,2017年車輛購置地方補貼資金申報共分兩次,分別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需要說明的是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將于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投入運營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請。


2017年鎮(zhèn)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貼實施細則


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及省財政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做好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地方財政補助工作 的通知》(蘇財工貿〔2017〕13號)文件精神和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鎮(zhèn)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鎮(zhèn)政辦發(fā)〔2017〕140號)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際,特制定本細則。本辦法所指的地方財政補貼包含省級、市級、轄市、區(qū)級補貼。


一、補貼對象


補貼對象為2017年全市范圍內新能源汽車購買者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以財政性資金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地方財政不予補貼。


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其中: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新能源乘用車。


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符合《江蘇省“十三五”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專項規(guī)劃》,《鎮(zhèn)江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專項規(guī)劃(2016-2020)》,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符合《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江蘇省公共領域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驗收細則(試行)>的通知》(蘇新汽〔2015〕11號)相關要求。


二、補貼標準


(一)車輛購置補貼標準


1、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30%。


2、新能源乘用車、專用車(貨車)、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為中央財政相應車型單車補貼額的40%。


地方財政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家補貼后汽車售價的60%(以銷售發(fā)票為準)。


(二)充電設施建設補貼標準


對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按充電樁充電功率給予補貼,交流充電樁每千瓦400元,直流充電樁每千瓦600元。單個充電站或充電樁群的補貼總額不超過50萬元。


對閑置的車輛和充電設施不予補貼。具體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補貼分擔方式


(一)鎮(zhèn)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根據鎮(zhèn)江市地方財政補貼標準計算補貼金額,補貼資金由省財政負擔。


(二)應由我市各級財政負擔的車輛購置補貼資金按照現(xiàn)行財政體制分擔。其中:丹陽、揚中、句容行政區(qū)域內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轄市財政全額承擔;市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由市財政承擔;轄區(qū)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其他組織(含駐鎮(zhèn)單位)購置新能源汽車所需補貼資金,企業(yè)根據稅源屬地、其他單位根據機構所在地,按市、區(qū)體制比例分擔;私人消費者(僅限于購置乘用車)按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和財政體制比例負擔。


(三)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補貼按建設屬地原則,即根據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按現(xiàn)行財政體制分擔。


四、補貼資金申報


(一)申報方式


各類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其他組織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的,均按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私人乘用車按照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充電設施按充電基礎設施所在地原則申請財政補貼資金。


1、新能源汽車公共服務領域消費者向屬地所在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新能源汽車私人消費者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向屬地所在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


2、充電設施補貼資金由承建服務運營單位向充電設施所在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申請。


3、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市屬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其他組織直接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二)申報時間


1、2017年車輛購置地方補貼資金申報共分兩次,分別為2017年10月15日前和2018年1月底前。


各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在規(guī)定時限內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qū)申請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附件2)等相關申請材料。


2、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于充電設施建設完成通過驗收、投入運營后于2018年1月底前申請。各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牽頭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核匯總后,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提交本地區(qū)申請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報告、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附件3)等相關申請材料。


(三)申報材料


公共領域消費者申請車輛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附件5);


3、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或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5、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車輛用途及車輛運營相關資質證明; 


7、經營車輛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需提供相關資質證明,并保障用于租賃的新能源汽車正常安全行駛;


8、由生產廠家蓋公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相關的技術要求);


9、5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6);


10、車輛數據已接入市級監(jiān)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11、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汽車銷售機構 (4S店)申請私人領域新能源乘用車購置地方財政補貼資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附件4);


2、汽車銷售機構 (4S店)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附件5);


4、車輛購銷合同、購銷發(fā)票等憑證復印件;


5、公安部門核發(fā)的車輛登記證和行駛證復印件;


6、購車者身份證復印件(非本市戶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會保險基金繳納證明);


7、由生產廠家蓋公章的新能源汽車相關車型的技術參數(詳見附件1中相關的技術要求);


8、5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6)


9、車輛數據已接入市級監(jiān)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申請公共領域充電設施建設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承建運營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充電設施建設)(附表7)


2、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項目備案批復文件復印件;


4、項目建設和運營規(guī)劃書;


5、建設成本預算,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fā)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組織的驗收合格材料;


7、充電樁正常運營且符合申報條件的證明材料;


8、充電設施數據已接入市級監(jiān)測平臺的相關證明;


9、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附件8);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補貼資金撥付


(一)新能源汽車購置財政補貼由轄市、區(qū)財政撥付到位。


1、應由市級財政分擔的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按照補貼負擔原則,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及時足額撥付至市直企事業(yè)單位及轄區(qū)財政部門。各轄區(qū)財政部門收到市財政預算指標單及撥付通知后,應及時足額撥付給補貼對象。同時按本細則有關要求,將本地區(qū)應當承擔的補貼資金及時撥付到位。


2、應由各轄市財政分擔的2017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由轄市財政部門負責撥付,并將撥付文件或有關依據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備案。


3、私人消費者購置新能源乘用車,補貼資金由汽車銷售機構(4S店)稅源屬地財政部門撥付給當地汽車銷售機構(4S店),汽車銷售機構(4S店)以扣除補貼后的價格與私人消費者結算。


(二)充電設施建設財政補貼資金由所在轄市、區(qū)財政撥付給承建服務運營單位。


(三)鎮(zhèn)江市范圍內省屬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yè)購買新能源汽車的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


按照2017年省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要求,地方補貼資金中的省補資金采用“先預撥、后清算”辦法下達,由省轄市統(tǒng)籌用于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市財政局根據各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情況,將省預撥資金預撥至各轄市、區(qū)財政局,待省財政完成清算工作后,按照相關要求進行清算。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地方財政補貼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注冊地限于本市范圍內,且5年內不得轉讓(購買者因企業(yè)破產等原因確需轉讓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且只能在注冊地范圍內轉讓);新能源客車及專用車使用范圍原則上限于全市范圍內;非鎮(zhèn)江市戶口的私人消費者購買新能源乘用車申請鎮(zhèn)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需在鎮(zhèn)江市繳納一年以上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消費者補貼實行“一人一車”政策。


(二)公共服務領域充電樁建設運營單位投資建設充電樁必須符合市相關規(guī)劃,建立完善企業(yè)監(jiān)控平臺,加強對充電設施安全狀態(tài)的實時監(jiān)控,保證充電設施運行安全,并主動接受市有關部門的事前、事中、事后監(jiān)管。享受鎮(zhèn)江市地方財政補貼資金的公共服務領域充電基礎設施原則上不得移除,因規(guī)劃調整等原因確需移除的需報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必須對推廣應用的所有新能源車輛進行可靠有效的監(jiān)控和管理。對新生產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要安裝車載終端,對已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要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免費提供車載終端、通訊協(xié)議等相關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升級改造服務,通過企業(yè)監(jiān)測平臺對整車及動力電池、電機、電控等關鍵系統(tǒng)運行安全狀態(tài)進行監(jiān)測和管理,在2017年底前將公共服務領域(私人購買的乘用車除外)車輛相關狀態(tài)信息接入至鎮(zhèn)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jiān)測平臺。


(四)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yè)應保障產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務能力,在推廣應用的市區(qū)、轄市至少建有1個固定的售后服務點,并負責對廢舊電池進行回收和處理;應按照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要求對消費者提供質量保證。購置新能源客車或專用車的企業(yè)或單位應具備正常使用相關車輛的能力和正當合理用途,并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營運車輛應符合《江蘇省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guī)定。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保障充電設施正常安全使用。


(五)充電設施建設運營企業(yè)要建立完善企業(yè)監(jiān)控平臺,對建設運營的充電設施安全狀態(tài)進行實時監(jiān)控,并按照《電動汽車智能充換電服務網絡運營監(jiān)控系統(tǒng)技術規(guī)范》(NB/T33017)要求,將其有關數據接入至鎮(zhèn)江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監(jiān)測平臺。


七、明確職責分工,落實主體責任


(一)市經信委牽頭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市級財政補貼資金申報材料的審核等工作,會同市有關部門對申請納入市級財政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及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市財政局根據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辦提供的審核確認報告按規(guī)定程序撥付補貼資金。


(二)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切實承擔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做好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組織實施工作。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加強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資金申報使用管理的監(jiān)管工作,按各自職責對車輛上牌、車輛運營、補貼申報、數據審核等環(huán)節(jié)嚴格把關。各轄市、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牽頭部門負責對本地區(q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補貼資金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財政部門按規(guī)定及時撥付資金。


(三)申請財政補貼資金的新能源汽車購買者、銷售機構、公共服務領域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單位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無法保證新能源汽車正常運行、汽車技術參數不滿足要求等騙取財政補貼資金的,將追繳補貼資金、取消補貼資格,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江蘇省財政監(jiān)督辦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實施細則由市財政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如國家、省出臺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zhí)行。


附件:1.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2.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車輛購置)


3.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匯總表(充電設施建設)


4.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車輛購置)


5.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車輛參數情況表


6.5年內不轉讓及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7.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資金申請表


(充電設施建設)


8.充電設施財政補貼申報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中央財政對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方案及產品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客車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車輛帶電量×單位電量補貼標準×調整系數(調整系數:系統(tǒng)能量密度/充電倍率/節(jié)油水平),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客車技術要求


1. 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


2. 純電動客車(不含快充和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續(xù)駛里程不低于200公里(等速法)。


3. 電池系統(tǒng)總質量占整車整備質量比例(m/m)不高于20%。


4. 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電池系統(tǒng)能量密度要高于85Wh/kg,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快充倍率要高于3C,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客車節(jié)油率水平要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車、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乘用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二)新能源乘用車技術要求


1. 純電動乘用車30分鐘最高車速不低于100km/h。


2. 純電動乘用車動力電池系統(tǒng)的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對高于120Wh/kg的按1.1倍給予補貼。


3. 純電動乘用車產品,按整車整備質量(m)不同,工況條件下百公里耗電量(Y)應滿足以下要求:m≤1000kg時,Y≤0.014×m+0.5;1000<m≤1600kg時,Y≤0.012×m+2.5;m>1600kg時,Y≤0.005×m+13.7。


4. 工況純電續(xù)駛里程低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B狀態(tài)燃料消耗量(不含電能轉化的燃料消耗量)與現(xiàn)行的常規(guī)燃料消耗量國家標準中對應限值相比小于70%。工況純電續(xù)駛里程大于等于80km的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其A狀態(tài)百公里耗電量滿足與純電動乘用車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以提供驅動動力的動力電池總儲電量為依據,采取分段超額累退方式給予補貼,具體如下:


(二)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技術要求


1. 裝載動力電池系統(tǒng)質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


2. 純電動貨車、運輸類專用車單位載質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5Wh/km?kg,其他類純電動專用車噸百公里電耗(按試驗質量)不超過13kWh。


四、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


(一)燃料電池汽車推廣應用補貼標準如下:


補貼4.jpg

(二)燃料電池汽車技術要求


1.燃料電池系統(tǒng)的額定功率不低于驅動電機額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大于10kW但小于30kW的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tǒng)額定功率6000元/kW給予補貼。


2.燃料電池汽車純電續(xù)駛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五、動力電池技術要求


1. 新能源汽車所采用的動力電池應滿足如下標準要求:


儲能裝置(單體、模塊):電動道路車輛用鋅空氣蓄電池(標準號GB/T 18333.2-2015,6.2.4條/6.3.4條90度傾倒實驗暫不執(zhí)行)、車用超級電容器(標準號QC/T741-2014)、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循環(huán)壽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4-2015,6.5工況循環(huán)壽命暫不執(zhí)行)、電動汽車用動力蓄電池安全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號GB/T 31485-2015,6.2.8、6.3.8針刺試驗暫不執(zhí)行)。


2. 儲能裝置(電池包):電動汽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包和系統(tǒng)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與測試方法(標準號GB/T 3146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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