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校車司機應具5年以上客車駕駛經(jīng)驗
27日下午,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若干規(guī)定(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不少委員提出,修訂草案應強化對未成年人父母和其他監(jiān)護人的職責。
草案提出,學校和教師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受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學,不得責令未成年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違反法律和國家規(guī)定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聽取未成年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的申辯,并對申辯內容予以答復。
修訂草案還增加了對校車司機的“新規(guī)”。草案要求,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強對接送學生的校車進行安全檢查和管理,校車司機應當具有5年以上駕駛客運車輛的經(jīng)驗。